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26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26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2658號聲請人 黃維明 相對人 何百裕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何百裕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何百裕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分別敘明本件本票提示日(應載明具體之年、月、日,本票未載到期日,以提示日為到期日,且提示日不得早於發票日)。
中華民國104年5月26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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