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度司拍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拍字第35號聲請人 范仁 和非訟代理人 黃士昌 相對人 洪志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洪志麟於民國103年3月6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103年11月10日,並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未依約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謄本、本票影本等件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4年5月26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表:土地104年度司拍字第35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所有權人│││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南投縣│草屯鎮│新興││64│田│101│6分之1│洪志麟│├──┼───┼────┼────┼────┼────────┼─┼─────────┼──────┼──────┤│002│南投縣│草屯鎮│新興││65│田│845│6分之1│洪志麟│├──┼───┼────┼────┼────┼────────┼─┼─────────┼──────┼──────┤│003│南投縣│草屯鎮│新興││717│道│298│6分之1│洪志麟│├──┼───┼────┼────┼────┼────────┼─┼─────────┼──────┼──────┤│004│南投縣│草屯鎮│新興││719│田│1691│6分之1│洪志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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