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1271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127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誹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易字第1271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譽升
古洺瑄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調偵字第56號),本院認不得以簡易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判,茲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被告陳譽升、被告古洺瑄與告訴人 劉世渝 均係桃園縣平鎮市○○路○段○○○巷天閱社區之住戶。陳譽升、古洺瑄因對劉世渝代理天閱社區管理委員會(下稱管委會)委員處理社區事務之方式有所不滿,竟分別意圖散布於眾,先由陳譽升於民國101年3月24日凌晨0時49分許,在其桃園縣平鎮市○○路○段○○○巷○○號9樓住處內使用網際網路連結至天閱社區之FACEBOOK社團網站,並以暱稱「YushenChen」張貼內容略為「劉委員我注意妳太久了,你也別在這打筆戰了,打從妳第一次在區分所有權大會的行為舉止,早懷疑妳別有用心了,加上妳在社區中和多數人相處總是摩擦吵架,還把這麼好的溝通管道的fb搞的像是自己在塑造形象,自己打廣告,有何意思,目的何在?就算是把缺失給鑫詮列表出來,可在管委會開會表達知道,何必邀功在這上面讓住戶知道呢?本來我們委員早本該為社區服務盡心的事又何必張揚,我們委員多數為社區所作的事絕對不會少與妳,而且妳只是在與建商協議甚至管委會中搞破壞甚而多次有自肥之嫌與行為。......」之文章,古洺瑄則於同日下午
2時28分許亦在其桃園縣平鎮市○○路○段○○○巷○○號3樓住處內使用網際網路連結至天閱社區之FACEBOOK社團網站,並以暱稱「古洺瑄」張貼內容略為「既然曹委員分身乏術,不能為社區盡心力,每每需要劉先生代為之,不適任的就該撤換掉....讓社區更為祥和安寧,畢竟我們不需要只會在那吵又私自自肥的代委員」之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劉世渝名譽之文章予不特定多數天閱社區用戶觀覽,致貶損劉世渝之名譽。嗣經劉世渝於101年3月24日在桃園縣平鎮市○○路○段○○○巷○○號1樓家中上網發現。案經被害人劉世渝訴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認被告2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劉世渝告訴被告陳譽升、古洺瑄加重誹謗案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罪名,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劉世渝於本件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1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黃俊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今巾中華民國102年10月22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