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易字第324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324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違反專利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易字第三二四一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蔣文正律師右列被告因違反專利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一六八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係址設台中縣○○鄉○○○路○○○號羅馬沙發製造工廠之負責人,明知如扣案所示之「沙發」是順發興實業有限公司(下稱順發興公司)享有第六八四四九號新式樣專利權,專利期間自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九十七年十二月十日止。竟意圖概括販賣,未經順發興公司之同意,於八十九年十二月間,擅自在上址製造仿冒順發公司前開新式樣專利之沙發,並分別以一套新台幣(下同)二萬三千元、三萬三千元之價格,先後售予址設雲林縣褒忠鄉龍岩村一四九號建成億傢俱行、址設台南縣永康市○○○路○○號大眾傢俱公司,致侵害順發興公司之專利權。嗣於同年十二月十九日下午二時許,為警在建成億傢俱行查獲,並扣得沙發一組,因認被告所為係犯違反專利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百二十九條之罪嫌云云。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順發興公司告訴被告違反專利法案件,起訴書認被告係犯專利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百二十九條之罪嫌,依同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以書狀撤回告訴,有撤回狀一份在卷可稽,依上開說明,爰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七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王世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須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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