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20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207號債權人雲林縣北港鎮農會法定代理人 許豐戊 非訟代理人 林怡秀 債務人 李豐 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萬捌仟貳佰捌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 李豐原 於民國96年5月7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000,000元整,並約定於民國106年5月7日清償,利率按年息1.5%機動計算利息,遲延履行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算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逾期本金部分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2.956%加一成(即年息3.252%)計付利息,逾期利息部分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2.956%加一成(即年息3.252%)計收違約金;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逾期本金部分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2.956%加二成(即年息3.547%)計付利息,逾期利息部分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2.956%加二成(即年息3.547%)計收違約金,並立有借據乙紙為證。。
(二)詎料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尚欠本金新臺幣408,286元整,迭經催討無效,依法債務人自應負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月7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1207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李豐原│自民國102年4│至民國102年5│1.5%│││408286││月8日起│月7日止││││元│├──────┼──────┼───────┤││││自民國102年5│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4月8日起││內者,按年息百│││││││分之2.956加一│││││││成,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按年息│││││││百分之2.956加│││││││二成計息│└──┴───┴─────┴──────┴──────┴───────┘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李豐原│自民國102年5│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408286││月8日起││內者,按年息百│││元││││分之2.956加一│││││││成,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按年息│││││││百分之2.956加│││││││二成計收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