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176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176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11761號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債務人 郭恩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零陸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捌萬肆仟叁佰肆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八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郭恩如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信用卡消費,自結帳日民國96年8月29日止,尚積欠如下消費款:(一)消費本金:新臺幣84,347元。(二)利息計算:新臺幣5,722元。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書第22條第1項、第
2項,持卡人未依約繳款,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自96年8月29日起,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未果。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9月5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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