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5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履行分割協議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528號上訴人 林崑宗 上列上訴人對本院101年度訴字第528號履行分割協議事件提起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697,1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1,4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9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孟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5日
書記官林靜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