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司家補字第2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否認婚生子女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2年度司家補字第256號聲請人即原告 林喻秀 法定代理人 李美蓮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孔璋 間否認婚生子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用。經查,否認婚生子女之訴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之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9月5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蘇聰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