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度上更(一)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上更(一)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更(一)字第23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羈押於臺灣高雄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林玉芬 律師
郭家駿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陸年肆月貳拾肆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之罪,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6年1月24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6年4月23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經訊問後,以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6年4月24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4月13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郭雅美
法官張意聰法官莊崑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4月13日
書記官邱麗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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