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88年易字第54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五四一號
公訴人臺灣台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二五九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甲○○被訴觸犯刑法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罪-詳如起訴書(附件)所載,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乙○○撤回告訴(本院八十八年四月十四日筆錄參照),爰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四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陳兆翔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蘇美琴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