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89年度撤緩字第1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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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89年撤緩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撤緩字第一二號
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右受刑人詐欺案件(八十九年度執聲字第一六四號),聲請撤銷緩刑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詐欺案件,前經貴院於民國八十六年九月三十日以八十六年易緝字第九十一(聲請人誤繕為一六0四)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五年度偵字第四一七九號)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緩刑三年,於同年十一月十七確定在案。竟於緩刑期內即八十七年七月二十五日再犯妨害婚姻罪,經貴院於八十七年十月三十日以八十七年易字第一七0三號判處有期徒刑四月,並於八十八年三月三日確定,茲受刑人於緩刑期內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已符合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等語,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及執行指揮書,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四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鄧德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書記官陳靖麗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四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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