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四號
原告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許明德律師右原告與被告新大飼料股份有限公司、丁○○、乙○○、戊○○、己○○、丙○○間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之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億肆仟貳佰陸拾萬零陸仟壹佰壹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佰肆拾貳萬陸仟零陸拾貳元,扣除前已繳納新臺幣壹拾壹萬零肆佰貳拾肆元,尚應補繳新臺幣壹佰參拾壹萬伍仟陸佰參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四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王幸華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張文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