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70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被告 張乃文 選任辯護人 廖學忠 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選任)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654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3年1月15日上午9時於本院第一法庭進行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李水源
法官陸怡璇法官施建榮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8日
書記官李俊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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