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司拍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9年度司拍字第89號聲請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是抵押權人依此規定聲請拍賣抵押物,係屬非訟事件,法院所為准駁之裁定,無確定實體法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性質,於債權及抵押權之存否,亦無既判力。故祇須其抵押權業經依法登記,且抵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法院即應為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至若實體上法律關係有所爭執者,為求保護其權利,應另行提起訴訟,以謀解決(最高法院94年度臺抗字第270號、94年度臺抗字第927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謂:相對人之前手丙○○為擔保債務,於民國93年12月24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150萬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係自93年12月24日起至123年12月24日止,以擔保其本人對原債權人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竹商業銀行」)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業經辦妥抵押權登記在案。嗣債務人丙○○於93年12月31日向原債權人新竹商業銀行借款122萬元,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113年12月31日,並約定如未依約履行債務者,債務人即喪失期限利益,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另新竹商業銀行於96年7月2日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更名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聲請人,悉經合法登記有案。詎債務人自98年12月2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依前揭契約之約定,本件借款視為全部到期,計欠本金1,044,373元尚未清償。又抵押之不動產業因買賣登記予相對人所有,然依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67條之規定,該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消費借貸契約書(以上均為影本)及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本院於99年3月19日發函通知相對人暨債務人於10日內就本件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業於同年月25日送達渠等,有送達證書附卷足考。債務人丙○○雖於99年4月2日具狀陳稱:「因受臺灣經濟景氣不佳影響致其對聲請人給付遲延,然伊並未有違約情事,蓋雙方當事人簽訂之消費借貸契約期限尚未屆滿,且縱有之,聲請人亦應對債務人踐行催告程序始屬合法,職此,聲請人對未屆清償期之債務訴請法院為裁定抵押物之拍賣,顯然違法云云。」等語以為抗辯,惟債務人所述者均係對雙方當事人實體上法律關係有所爭執,揆諸首開說明,債務人如對實體上法律關係有所爭執事項者,應另循訴訟程序,資為解決。準此,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1千元。
中華民國99年4月3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附表:(土地)99年度司拍字第89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彰化縣│竹塘鄉│五庄子││0000-0000│建│00│00│82.00│十七分之一││├──┼───┼────┼────┼────┼────────┼─┼──┼──┼──────┼─────────┼──────┤│002│彰化縣│竹塘鄉│五庄子││0000-0000│建│00│00│92.00│十七分之一││├──┼───┼────┼────┼────┼────────┼─┼──┼──┼──────┼─────────┼──────┤│003│彰化縣│竹塘鄉│五庄子││0000-0000│建│00│00│95.00│全部││└──┴───┴────┴────┴────┴────────┴─┴──┴──┴──────┴─────────┴──────┘┌─────────────────────────────────────────────────────────────┐│附表:(建物)99年度司拍字第89號│├──┬───┬───────┬───────┬───────┬─────────────────┬────┬───────┤│編││││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備考││││││││要建築材料│範圍│││號││││及房屋層數│合計│及用途│││├──┼───┼───────┼───────┼───────┼───────────┼─────┼────┼───────┤│001│65│彰化縣竹塘鄉大│彰化縣竹塘鄉五│鋼筋混凝土造三│1層:54.15;2層:51.70│陽台:3.76│全部│││││湖路83之18號│庄子段0000-000│層樓房│;3層:28.01;合計:13│;花台:1.│││││││5地號││3.86│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