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53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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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7年台上字第53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7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盜匪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五三八號
上訴人甲○○選任辯護人 倪子修 律師右上訴人因盜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二月八日第二審判決(八十六年度上重訴字第八十四號,起訴案號: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六年度偵字第三七一三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
理由原判決認定上訴人甲○○於民國八十六年三月七日晚上在桃園縣○○鄉其舅父住宅飲酒後(未至醉),㩗帶其舅父贈與其子之玩具手槍一把,駕駛自用小客車擬返回其在同縣○○市之住處,當夜九時四十五分許,駛經該市○○路○○○號門前路上,發覺路線錯誤而迴轉,不慎撞倒騎機車之女生簡××(年齡十七歲),致 簡女 手、膝、頭皮挫傷(按過失傷害部分已經判罪確定),上訴人將之扶上小客車,擬予載往省立○○醫院醫治,旋竟駛停於該市○○路○○○號旁空地,喝令簡女從前座下車進入後座,取出該玩具手槍抵住簡女頭部,致簡女不能抗拒而交付身上所有之現款新台幣四百元,並命簡女脫光衣服,予以強姦等情,因而維持第一審判決論處上訴人強劫而強姦罪刑部分,駁回檢察官及上訴人在原審之上訴,固非毫無見地。
惟查:㈠、關於強劫部分,上訴人自案發迄原審,始終矢口否認,原審並未查明該四百元屬何面額﹖數量若干﹖徒憑告訴人簡女之指訴為唯一論據,別無佐證,是否符合犯罪事實應依積極證據認定及疑則應為利於被告之認定等證據法則﹖已難謂無疑義,上訴人迭於歷審辯稱其與從事美容業之同居人俱收入甚豐,並不缺錢,無劫財之動機及必要云云,何以不足採納,原判決未置一詞,亦嫌理由不備。又縱認強劫部分屬實,該四百元是否已經上訴人消費滅失﹖抑已經變得其他財產利益﹖亦與應依懲治盜匪條例第七條規定予以沒收或發還被害人,至有關係,原審既未查明,遽予諭知應發還被害人,本院亦無從為原判決適用法律當否之判斷。㈡、關於強姦部分,上訴人亦堅決否認,辯稱其雖有意姦淫簡女,但因喝下大瓶裝高粱酒半瓶,酒力發作,性器無法勃起,僅用左手大拇指伸入簡女私處,因簡女係處女,叫痛,其即罷手離去(偵卷頁四反面、一審卷頁六十一、六十九、七十正反面,原審卷頁二十九反面),何以不足採納﹖上訴人既有強姦犯意,以上述方法強迫簡女脫光衣服後,縱因陽具無法勃起而未伸入簡女陰道,是否為未遂犯﹖原判決徒憑告訴人之指訴資為論據,但對於強姦之過程,告訴人先於警訊供稱上訴人之生殖器一直無法插入其生殖器,嗣則供稱確有插入;既稱上訴人係與其一同從車之前座下車進入後座,僅脫褲、未脫上衣,有聞到上訴人之酒味;又供稱上訴人係從車內前座爬到後座,脫光衣服,其未聞到上訴人有酒味(偵卷頁十、八反面、十一反面、十四,一審卷頁四十三反面、六十九反面);前後歧異,究應如何取捨﹖告訴人小陰唇擦傷及處女膜新裂傷需否送請醫學專家鑑定原因﹖凡此俱與認定上訴人犯罪之型態,關係至鉅,原審未予查明,即遽行判決,亦嫌率斷。㈢、上訴人辯稱其遭警刑求,並遭告訴人之姊夫廖○乾威脅以二千萬元(嗣降為三百萬元)和解,否則將由告訴人等以供詞咬定強姦,請求傳訊八德警察分駐所員警作證,並聲請傳喚上訴人之舅蔡○明以證明上訴人飲酒已醉,精神達於耗弱程度(一審卷頁五十八、二十八,原審卷頁三十八反面),此與告訴人之指訴是否可信及上訴人得否減輕其刑,亦有關係,原審恝置不理,遽行判決,亦嫌查證未盡,難昭折服。上訴意旨執以指摘原判決違背法令,非無理由,應認原判決有撤銷發回之原因。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四百零一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二月十八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莊來成
法官曾有田法官王德雲法官謝俊雄法官林永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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