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90年度裁字第1059號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90年裁字第105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祭祀公業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九十年度裁字第一○五九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因祭祀公業事件,對本院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四日九十年度裁字第六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八十三條準用同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應以訴狀表明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並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未具體表明,則其再審之聲請即非合法。本件聲請人前因祭祀公業事件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九十年度裁字第六號裁定駁回。聲請人不服,聲請再審。核其意旨,無非一再主張其對於 陳尚 祭祀公業享有派下權,關係人 陳廷滄 非派下員,竟以偽造文書之手段,向相對人台中縣梧棲鎮公所申請證明,由相對人受理發給派下證明,侵害其權利各情,與原裁定認為聲請人不服之相對人八十五年九月三十日八五梧鎮元字第一一四五四號函為單純之事實通知,不發生法律上之效果,聲請人循序提起行政訴訟為不合法,遂諭知駁回聲請人之訴之內容無關。究竟原裁定以聲請人前程序之起訴為不合法,從程序上駁回之,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聲請人並未具體表明,僅泛云原裁定錯誤,依上開說明,並非合法,應裁定駁回之。
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爰依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八十三條、第二百七十八第一項、第一百零四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四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黃綠星
法官鄭淑貞法官蔡進田法官黃璽君法官廖宏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院書記官邱彰德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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