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8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重利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841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丙○○丁○○乙○○戊○○前四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楊延壽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重利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11月1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陳鴻清
法官劉安榕法官朱嘉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聖儒中華民國96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