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76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7650號
原告新台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一、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捷宇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39,770元,應繳裁判
費折合6,9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5,94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並將繕本寄送被告(均應附證物影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7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傅中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7月6日
書記官葉志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