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57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57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5773號上訴人(即原告)丁○○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丙○○、乙○○因95年度訴字第5773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第一項聲明係命被告登報道歉,此部分應課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叁仟元,第二項聲明訴請被告給付新台幣壹元,應課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然上訴人原審僅繳納裁判費壹仟伍佰伍拾元,尚積欠第一審裁判費貳仟肆佰伍拾元。另第二審裁判費依據兩項聲明依序為新台幣肆仟伍佰元、新台幣壹仟伍佰元合計新台幣陸仟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合計上訴人應繳納之第一、二審裁判費為新台幣捌仟肆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7月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柄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7月7日
書記官楊湘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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