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94號原告 莊先桂
莊慧蘭 共同訴訟代理人 桂祥晟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羽婕 (即 蔡卉綿 )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所謂之交易價額,應係指客觀之市場交易價額而言。至房屋課稅現值固可作為法院核定房屋交易價值之參考資料,然其僅係稅捐機關課徵房屋稅之基準,與房屋交易價值未必相當(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866號、100年度台抗字第277號裁定要旨參照)。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陳報澎湖縣○○市○○段0000○號建物(門牌號碼:澎湖縣○○市○○路000號,下稱系爭建物)之相關資料,致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是依前揭說明,原告應提出系爭建物之最新市場交易價值證明(包括但不限於:鑑價報告、房屋仲介行情證明、房屋課稅現值等)以查報系爭建物起訴時之交易價額。
二、澎湖縣○○市○○段0000○號建物及其坐落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最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須含全體所有權人姓名、身分證字號及他項權利全部、勿遮隱)。
中華民國111年9月23日
民事庭法官王政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23日
書記官吳天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