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9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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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92號聲請人 陳意琳相 對人 陳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15,455元【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3,500元/㎡×總面積(245.91+53.1+255.12)㎡+建物課稅現值176,000元=2,115,45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2,000元。
二、澎湖縣○○鄉○○段0000○0000○0000地號土地及同段120建號建物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最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須含全體所有權人姓名、身分證字號及他項權利全部、勿遮隱)及異動索引。中華民國111年9月23日
民事庭法官王政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澎湖縣○○市○○里○○○00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23日
書記官吳天賜

歷審裁判

  •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111 年度 補 字第 92 號裁定(111.09.23)【本件裁判書】
  •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111 年度 司調補 字第 97 號
  •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111 年度 司調 字第 13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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