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醫再易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醫再易字第1號再審原告 陳詩欣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迦樂醫療財團法人迦樂醫院、 劉俊麟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提起再審之訴,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應徵再審裁判費3,15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23日
醫事法庭
審判長法官魏式璧
法官郭慧珊法官賴文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23日
書記官許珈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