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2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妨害電腦使用罪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95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蕭耀宗上列被告因妨害電腦使用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蕭耀宗因妨害電腦使用罪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9月2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卉聆
法官魏正杰法官林信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佩萱中華民國111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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