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4年度中補字第227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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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補字第2272號
原   告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美
  華發支付命令(本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6110號),惟被告張
  金容即 張羽萱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66,27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
  1,0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50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前述裁判費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賴秀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泰能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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