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8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贓物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易字第八七六號
具保人乙○○被告甲○○右被告因贓物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具保人乙○○所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因涉嫌贓物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二萬元,並由具保人乙○○於九十二年一月十日繳納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惟被告於本院調查期間,屢經合法傳喚、拘提均未到院,再經本院命具保人乙○○帶同被告到庭否則將沒入保證金,然具保人及被告仍未到庭,期間被告亦無因案在監在押情事,有法務部在監在押資料表一份附於可憑,被告顯已逃匿,本院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一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高敏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寶合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