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2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2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二一五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二年度聲沒字第六九號,偵查案號:九十一年度毒偵字第一二九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淨重零點零柒公克(包裝重零點貳壹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海洛因係屬管制之第一級毒品,為違禁物,不得非法持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及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聲請書誤載為第一分局)報告被告甲○○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九十二年二月十七日(聲請書誤載為十九日)以九十一年度毒偵字第一二九五號(聲請書誤載為第一四七六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其中扣案之海洛因毛重一點八公克亟待處理。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三、經查,前揭扣案之疑似海洛因白粉,於扣押物品清單上雖記載海洛因數量一點八公克(保管字號:九十一年度白保管字第二七九號,扣押物品清單見九十一年度毒偵字第一四七六號偵查卷第三十一頁),經送法務部調查局檢定鑑定結果,其中經該局標示為H+者,確含海洛因成分,淨重0點0七公克(包裝重0點二一公克)【參法務部調查局九十二年二月七日調科壹字第一0000一七0三號鑑定通知書,見九十一年度毒偵字第一二九五號偵查卷第三十四頁】。上開扣案毒品既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管制之第一級毒品,為違禁物,依首揭說明,應認本件之聲請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一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彭淑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饒興蘭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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