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21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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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2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二一0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二年度聲沒字第七二號,偵查案號:九十二年度偵字第四八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包(合計淨重零點叁貳公克,包裝重零點肆叁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海洛因係屬管制之第一級毒品,為違禁物,不得非法持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及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竹看守所函送被告甲○○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日涉嫌(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零點三二公克。惟本案經偵查結果,被告該次「持有」第一級毒品犯行,已為前案九十一年十二月三日「施用」第一級毒品之犯行所吸收(即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毒偵緝字第一五六號、九十一年度毒偵字第一五0五號案),而前開案件既已執行觀察勒戒完畢,並為不起訴處分,本案為前揭不起訴處分確定效力所及,不得再行起訴,(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於九十二年二月十四日簽結在案)。爰就上開查扣之物品,依首揭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三、經查,前揭扣案之疑似海洛因白粉二包(保管字號:九十二年度白保管字第0一九號,扣押物品清單見九十二年度偵字第四八三號偵查卷第四頁),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鑑定後確含海洛因成分,合計淨重零點三二公克(包裝重零點四三公克)【參法務部調查局九十二年一月六日調科壹字第0九一00八四九一00號鑑定通知書,見同上偵卷第二頁】。上開扣案毒品既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管制之第一級毒品,為違禁物,依首揭說明,應認本件之聲請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一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彭淑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饒興蘭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一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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