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51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交簡附民字第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51號原告 林佳璇 被告 陳文賢
陳秋萍 廖坤賢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112年度交簡字第16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27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許月馨
法官陳怡君法官吳逸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俞君中華民國112年3月27日

歷審裁判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度 交簡附民 字第 51 號裁定(112.03.27)【本件裁判書】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度 交附民 字第 84 號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