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交簡附民字第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51號原告 林佳璇 被告 陳文賢
陳秋萍 廖坤賢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112年度交簡字第16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27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許月馨
法官陳怡君法官吳逸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俞君中華民國112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