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2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2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281號原告 林政君 訴訟代理人 洪家駿 律師複代理人 陳昭伊 律師被告 楊啟聖
石易庭
艾亞郡有限公司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 王素妙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易字第271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2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唐中興
法官李怡真法官湯有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毅皓中華民國112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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