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89年度重訴字第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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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五號
原告丙○○訴訟代理人乙○○送達代收人丁○○被告甲○○被告己○○兼訴訟代理人庚○○被告庚○○被告戊○○被告辛○○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三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賴淳良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B法院書記官童瑞月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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