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5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50號聲請人 李文雄 上列聲請人聲請票據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221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12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惠霞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1月17日
書記官陳怡如┌───────────────────────────┐│附表:100年度除字第50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001│新光合成纖維股份│84ND000000-0│股票│1│1000│││有限公司│││││├──┼────────┼──────┼──┼──┼──┤│002│新光合成纖維股份│85ND000000-0│股票│1│1000│││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