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山簡易庭98年度旗簡字第7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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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旗簡字第79號
上訴人即被告  丙○○
被上訴人即原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人   丁○○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98年12月29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第2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48,330元,應徵第2
審裁判費2,3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旗山簡易庭
               法 官 張俊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
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郭素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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