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單禁沒字第345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3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345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鼎義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284、2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洪鼎義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4包、吸食器2組及深色菸盒1個,經鑑定均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2年6月1日執行完畢釋放。而本件被告於111年11月27日0時許、111年12月29日4時許施用第二級毒品等犯行,為上開觀察勒戒之效力所及,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緝字第227號至第23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佐。而本案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品,經送檢驗結果均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詳如附表所示),有附表所示之鑑定書在卷為據,足認確均係違禁物無訛。另上開扣案毒品之包裝袋、吸食器及菸盒上均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是本件聲請核與法律規定相符,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9月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吳佳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9月6日
書記官張瑋庭附表:
編號扣案物名稱數量檢驗結果/鑑定書備註一甲基安非他命(含包裝袋)4包(毛重合計5.1公克)扣案之白色結晶4包(4包抽1,即編號2,檢驗後淨重1.443公克),經送請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檢驗結果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1年12月14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6096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高雄地檢署111年度毒偵字第3712號卷第45頁)高雄地檢署112年度安保字第9號(高雄地檢署111年度毒偵字第3712號卷第37頁)二玻璃瓶吸食器1組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2年3月9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7137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高雄地檢署112年度毒偵緝字第230號卷第23頁)高雄地檢署112年度檢管字第728號(高雄地檢署112年度毒偵緝字第230號卷第15頁)三塑膠瓶吸食器1組四深色菸盒1個(內含卡片1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