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11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1173號原告 林錦俊 住○○市○區○○路00巷000號訴訟代理人 何宥昀 律師被告 謝旻佑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86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6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陳本良
法官鄧希賢法官陳貽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翊學中華民國112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