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家暫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暫時處分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暫字第16號抗告人甲○○住○○市○○區○○里00號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乙○○間聲請暫時處分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2年8月15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抗告費。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規定,本件應徵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6日
家事法庭法官許嘉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6日
書記官吳揆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