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7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7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773號原告超晟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明惠 訴訟代理人 洪國欽 律師
李倬銘 律師以上原告與被告臺南市政府水利局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735,23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5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田玉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6日
書記官黃紹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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