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06年度羅補字第272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羅補字第272號
原   告  郭顔毓 (原名 黃健治
上列當事人請求給付薪資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美金171,588元之50分之1,依原告起
訴時當日匯率1美元兌換30.197元新臺幣計算,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新臺幣103,629元(計算式:171,588美金×30.197元÷50=
103,629元。註:元以下四捨五入),再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
條之規定,就原告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及給付工資部分,暫免
徵收2分之1之裁判費,故原告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550元(
計算式:1,110元÷2=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並應提出本件相關之僱傭契約、最新被告公司登記資
料、被告戶籍謄本附記事欄。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等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怡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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