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羅簡字第247號
原 告 賴見誠
被 告 交通部台灣鐵路管理局
法定代理人 鹿潔身
訴訟代理人 徐浩然
鄧仕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
12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七年三月一日下午三時十
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06年12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後,被告以業與原
告達成和解共識為由,向本院聲請再開辯論,有民事聲請再
開辯論狀影本可稽,因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原告訴訟代理人應於107年2年7日前提出書狀陳報和解方案
及本院106年度司執助424號強制執行事件執行情形,並將繕
本逕送對造。
四、被告應於107年2年7日前提出書狀陳報和解方案,並將繕本
逕送對造。
五、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17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官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17日
書記官陳怡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