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交聲字第292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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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交聲字第29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101年度交聲字第2917號
第2918號第2919號第2920號第2921號第2922號第2923號第2924號第2925號第2926號第2927號第2928號第2929號第2930號第2931號第2932號第2933號第2934號第2935號第2936號第2937號第2938號第2939號第2940號第2941號第2942號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異議人即受處分人 林怡玲 送達代收人 林怡君 上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所為如附表一至三所示之裁決,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如附表二所示之原處分均撤銷。
其餘異議均駁回。
理由
一、原處分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林怡玲(下稱受處分人)所有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分別於附表一至三所示之違規時間、地點,因有附表一至三所示之違規事實,而為附表一至三所示之舉發機關製單舉發。受處分人未於期限內到案,原處分機關遂分別於附表一至三所示之裁決書日期,製發如附表一至三所示字號之裁決書,裁處如附表一至三所示之處罰主文,於法並無不合等語。
二、受處分人聲明異議意旨略以:沒收到停車繳費通知單,爰聲明異議云云。
三、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五條之規定,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有關文書送達之程序,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而行政程序法之送達,係由行政機關自行或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又送達,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為之;至對於當事人之送達,若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准為公示送達;有前項所列各款之情形而無人為公示送達之申請者,行政機關為避免行政程序遲延,認為有必要時,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當事人變更其送達之處所而不向行政機關陳明,致有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公示送達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者,自最後刊登之日起,經二十日發生效力;書面之行政處分自送達相對人起,依送達之內容對其發生效力,行政程序法第六十八條第一項、第七十二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三項、第八十一條前段、第一百十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行政程序法關於送達規定所稱之「住居所」係民法上之概念,以住所而言,自係指當事人依一定事實,足認以久住之意思,住於一定之地域者,即為設定其住所於該地;所謂「一定事實」,包括戶籍登記、居住情形等,而於無其他居住事實足以認定當事人之住居所時,尤應以戶籍登記資料為主要依據,法務部(九0)法律字第0四七六四七號函釋結論亦足供參照。
四、經查:
(一)關於如附表一所示裁決部分:
(1)按案件之審查有程式及實體之分,必先符合程式要件後始有探究實體要件之餘地。又按受處分人不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條所定主管機關所為之處罰,得於接到裁決書之翌日起二十日內,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依本條例第八十七條規定向法院聲明異議之期間,自裁決送達之翌日起算,並得依法扣除在途期間及聲請回復原狀。又聲明異議,應以司法狀紙,敘述異議之理由,提出於原處分機關為之;交通法庭認聲明異議不合法律上之程序或其異議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七條第一項、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前段、第十七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上開二十日乃法定不變期間,如遲誤該期間,法院自應以聲明異議不合法律上程式,且無從補正,裁定駁回。
(2)經查,受處分人林怡玲自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已將戶籍遷入「臺中市○區○○里○村路○段三十九之七號九樓」,迄一0一年四月二十六日止並無任何變更遷出紀錄,且車牌0000-00號自用小客車監理機關登記之車籍地址亦同上址,又受處分人亦未向監理機關申請增設通信地址為送達處所等情,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汽車車籍資料及原處分機關移送書等附卷可稽。而原處分機關所為如附表一所示裁決書,係委由郵政機關分別送達至受處分人之前揭戶籍地(同車籍地),因「遷徙他處」、「查無此人」等原因,均遭郵政機關退回原處分機關,而無法送達,原處分機關遂依前揭行政程序法之規定,依職權分別於附表一所示之日期刊登行政院公報完成公示送達程序等情,有附表一所示之裁決書、訴訟文書不能送達事由報告書、公示送達公告及行政院公報影本等件附卷可考。是以,附表一所示之裁決書已於最後公告刊登日完成公示送達,並經二十日發生合法送達之效力(詳如附件裁決書送達情形所示生效日期)。另受處分人住居地為臺中市,與處罰機關即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所在之臺中市大肚區為同一直轄市(即院轄市),依法院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第四條第一款第一目之規定,無須扣除在途期間。是以受處分人倘對上開裁決書之處分不服,依前揭規定,自應於該裁決書合法送達之翌日起算二十日之異議期間內聲明異議。惟受處分人就附表一所示原處分機關之裁決,均遲至一0一年四月十七日始向原處分機關聲明異議,有聲明異議狀上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總收文章戳在卷可佐,顯見受處分人就此部分之聲明異議,均已逾法定異議期間,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且均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3)按汽車駕駛人之住址有變更者,應填具異動登記書,檢同身分證或戶口名簿,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七十五條第一款定有明文。且交通部公路總局基於便民原則,因應社會現況,已另訂定「公路監理電腦系統車輛車籍及駕駛人駕籍增設住居所或就業處所地址作業注意事項」,依該注意事項第一條、第二條、第五條、第六條規定,因應車主、駕駛人之需要,准予車主、駕駛人於公路監理電腦系統車籍及駕籍檔中增列通信地址,以利公路監理機關各項通知單之寄達。是受處分人縱未實際住居於戶籍地址,其本負有向公路監理機關申報其送達處所之義務,否則受處分人事實上遷徙居住地址,又不辦理異動,亦未申報送達處所,公路監理機關又何能知悉受處分人實際居住處所或其他聯絡方式?自僅能就受處分人當時之戶籍住所地及登記車籍地送達文書。又裁決書之送達,不論係親自收受或補充送達、寄存送達,甚或公示送達,如屬有效之送達,則受處分人之權益包括陳述意見之機會,業已受到保障。至於受處分人事實上是否知悉該裁決書內容,則應由受處分人自行負責,要難令原處分機關負擔實際親告之通知義務,否則上開法定送達方式,即形同具文。是如附表一所示各裁決書既已依受處分人當時所設之戶籍地(同車籍地)為送達,惟因遷移他處或查無此人等原因,均遭退回原處分機關,而無法送達,且查無任何受處分人登記通信住居所地紀錄,足認受處分人應受送達處所不明,故原處分機關向受處分人該時登記之戶籍地(同車籍地)送達不到而依法為公示送達,於法有據,縱受處分人實際上未領取郵件,仍不影響原已發生之合法送達之效力,附此敘明。
(二)關於如附表二、三所示裁決部分:
(1)按汽車駕駛人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未依規定繳費,主管機關應書面通知駕駛人於七日內補繳,並收取必要之工本費用,逾期再不繳納,處新臺幣(下同)三百元罰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二項定有明文。又按汽車駕駛人之行為,有「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不依規定繳費」情形,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舉發者,得逕行舉發;逕行舉發,應記明車輛牌照號碼、車型等可資辨明之資料,以汽車所有人為被通知人製單舉發,同條例第七之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項亦定有明文。準此,凡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未依規定繳費,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舉發者,即得以汽車所有人為被通知人而為逕行舉發,惟於舉發前,應先踐行書面通知補繳之程序,即賦予受處分人有補繳之機會,倘受處分人仍不補繳,始得依法舉發處罰之。
(2)查受處分人所有之上開車輛,於附表二所示之時、地,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不依規定繳費,經舉發機關按受處分人上開戶籍地(同車籍地)臺中市○區○○里○村路○段三十九之七號九樓寄送各該停車費催繳通知單,惟逾期仍未繳納,遂由附表二所示之舉發機關製單逕行舉發等情,有舉發通知單、催繳通知單送達證明文件在卷可參。而依上開催繳通知單送達情形可知,舉發機關固曾按戶籍地址(同車籍地址)寄送上開各該催繳通知單予受處分人,嗣經郵務機關均以遷移他處、查無此人為由而於附表二催繳通知單送達情形欄所示時間退回舉發機關,此後舉發機關即未再為其他適法之送達程序,此有本院一0一年九月二十一日公務電話紀錄表、臺北市停車管理處一0一年四月二十五日北市停管字第一0一三一一一三一00號函在卷可佐,堪認前開各催繳通知單均未合法送達。準此,前開各催繳通知單既未合法送達於受處分人,不生合法催繳之效力,難認受處分人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二項所規定之「經書面通知補繳後,逾期再不繳納」之違規行為,無從依上開規定予以論處。從而,本件舉發機關未將附表二所示之停車費催繳通知單合法送達於受處分人即逕行舉發,而原處分機關不察而遽予裁罰,均與前揭規定有違,自有未洽。是受處分人就如附表二所示裁決之異議為有理由,爰由本院將如附表二所示之原處分均撤銷,均發回原處分機關另為適法之處理。
(3)次查受處分人所有之上開車輛,於附表三所示之時、地,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不依規定繳費,經原舉發機關即新北市政府交通局停車管理處將如附表三所示的停車費催繳通知單,以雙掛號寄送至受處分人上開戶籍地(同車籍地)「臺中市○區○○里○村路○段三十九之七號九樓」,因查無此人為由而遭退回原舉發機關,足認受處分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原舉發機關乃於一00年十二月九日辦理公示送達等情,此有新北市政府交通局一0一年四月二十四日北交營字第一0一一六二七三一三號函、公告及新北市路邊收費停車場停車費補繳通知單公示送達清冊各一份在卷可按,並應自公告日起經二十日即於一0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發生合法送達之效力,無論受處分人實際上於何時受領文書,均以上開期日視為收受送達之日,而發生送達之效力。揆諸上開說明,本件催繳通知單既已合法送達於受處分人,惟受處分人並未於上開各該催繳單之催繳期限內繳納(詳見附表違規事實欄及本院卷附催繳單查詢結果),顯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二項之規定,應堪認定,受處分人以未收到停車繳費通知單之詞抗辯,並無足採,是受處分人就附表三所示裁決聲明異議,尚非有據,應予駁回。
五、綜上所述,原處分機關所為如附表一所示之處分,受處分人均已逾越法定聲明異議之不變期間,其此部分聲明異議均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且無從補正,本院自應以裁定駁回。另如附表二所示之處分,均因停車費之補繳通知單未合法送達,致使異議人喪失於補繳期限內自動繳納相關欠費而得免遭舉發處罰之利益,洵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二項所定之處罰條件有違,原處分機關未予詳查,逕為如附表二所示之處分,於法核有未合,受處分人此部分異議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將附表二所示之處分均予撤銷,發回原處分機關另為適法之處理。又如附表三所示之處分,受處分人確有前揭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之違規,揆諸首揭法律規定,原處分機關審酌受處分人違規情節,處以法律規定之罰鍰三百元,自屬有據,受處分人此部分聲明異議,洵無理由,本院應裁定駁回。
六、按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前,已繫屬於地方法院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事件,於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後尚未終結者,仍由原法官依中華民國一00年十一月四日修正前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審理,行政訴訟法施行法第十條第一項定有明文。而本件係於一0一年九月四日繫屬於本院,雖於一0一年九月六日該法修正施行時尚未終結,自應由本院依中華民國一00年十一月四日修正前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審理,附此敘明。
七、據上論斷,應依行政訴訟法施行法第十條第一項、修正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七條第二項,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第十七條前段、第十八條、第十九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28日
交通法庭法官高文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薛淑玲中華民國101年9月28日附表一(即聲明異議逾期部分)┌──┬────────┬──────┬───────┬────────┬────────┬───────────┬───────────┐││││││││││編號│違規時間│違規地點│違規事實│舉發機關及違規單│裁決書日期、字號│舉發違反法條(道路│裁決書送達情形││││││號│(中監違字第裁)│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均掛號郵寄至受處分人││││││││處罰主文(新臺幣)│當時戶籍地臺中市西區忠│││││││││明里美村路1段39之7號9│││││││││樓)│├──┼────────┼──────┼───────┼────────┼────────┼───────────┼───────────┤││││││││││1│100年2月21日9時│太原停車場│在道路收費停車│臺中市政府交通局│100年9月15日、│第56條第2項、300元│因查無此人而於100年9月│││23分││處所停車經催繳│中市交停管字第│60-1G0000000號││16日遭退回。100年10月│││││不依規定繳費│1G0000000號│││19日刊登行政院公報辦理│││││││││公示送達,100年11月8日│││││││││生效,完成公示送達。│├──┼────────┼──────┼───────┼────────┼────────┼───────────┼───────────┤││││在道路收費停車││││││2│100年2月20日16時│太原停車場│處所停車經催繳│臺中市政府交通局│100年10月18日、│第56條第2項、300元│因查無此人而於100年10│││24分││不依規定繳費│中市交停管字第│60-1G0000000號││月19日遭退回。100年12││││││1G0000000號│││月19日刊登行政院公報辦│││││││││理公示送達,101年1月9│││││││││日生效,完成公示送達。│├──┼────────┼──────┼───────┼────────┼────────┼───────────┼───────────┤││││││││││3│100年2月19日8時│太原停車場│在道路收費停車│臺中市政府交通局│100年10月18日、│第56條第2項、300元│因查無此人而於100年10│││12分││處所停車經催繳│中市交停管字第│60-1G0000000號││月19日遭退回。100年12│││││不依規定繳費│1G0000000號│││月19日刊登行政院公報辦│││││││││理公示送達,101年1月9│││││││││日生效,完成公示送達。│├──┼────────┼──────┼───────┼────────┼────────┼───────────┼───────────┤││││││││││4│100年2月18日21時│太原停車場│在道路收費停車│臺中市政府交通局│100年10月18日、│第56條第2項、300元│因查無此人而於100年10│││28分││處所停車經催繳│中市交停管字第│60-1G0000000號││月19日遭退回。100年12│││││不依規定繳費│1G0000000號│││月19日刊登行政院公報辦│││││││││理公示送達,101年1月9│││││││││日生效,完成公示送達。│├──┼────────┼──────┼───────┼────────┼────────┼───────────┼───────────┤││││││││││5│100年1月23日8時│太原停車場│在道路收費停車│臺中市政府交通局│100年9月6日、│第56條第2項、300元│因遷移他處而於100年9月│││35分││處所停車經催繳│中市交停管字第│60-1G0000000號││7日遭退回。100年10月19│││││不依規定繳費│1G0000000號│││日刊登行政院公報辦理公│││││││││示送達,000年00月0日生│││││││││效,完成公示送達。│├──┼────────┼──────┼───────┼────────┼────────┼───────────┼───────────┤││││││││││6│99年12月22日13時│雙十路(錦南│在道路收費停車│臺中市政府交通局│100年10月13日、│第56條第2項、300元│因遷移他處而於100年10│││27分│街-精武路)│處所停車經催繳│中市交停管字第│60-1G0000000號││月14日遭退回。100年12│││││不依規定繳費│1G0000000號│││月19日刊登行政院公報辦│││││││││理公示送達,101年1月9│││││││││日生效,完成公示送達。││││││││││├──┼────────┼──────┼───────┼────────┼────────┼───────────┼───────────┤││││││││││7│99年12月21日10時│漢口路(甘肅│在道路收費停車│臺中市政府交通局│100年10月13日、│第56條第2項、300元│因遷移他處而於100年10│││14分│路-青海路)│處所停車經催繳│中市交停管字第│60-1G0000000號││月14日遭退回。100年12│││││不依規定繳費│1G0000000號│││月19日刊登行政院公報辦│││││││││理公示送達,101年1月9│││││││││日生效,完成公示送達。││││││││││├──┼────────┼──────┼───────┼────────┼────────┼───────────┼───────────┤││││││││││8│99年12月17日12時│太原停車場│在道路收費停車│臺中市政府交通局│100年8月17日、│第56條第2項、300元│因查無此人而於100年8月│││12分││處所停車經催繳│中市交停管字第│60-1G0000000號││19日遭退回。100年9月16│││││不依規定繳費│1G0000000號│││日刊登行政院公報辦理公│││││││││示送達,000年00月0日生│││││││││效,完成公示送達。│├──┼────────┼──────┼───────┼────────┼────────┼───────────┼───────────┤││││││││││9│99年12月8日11時│太原停車場│在道路收費停車│臺中市政府交通局│100年8月16日、│第56條第2項、300元│因查無此人而於100年8月│││59分││處所停車經催繳│中市交停管字第│60-1G0000000號││19日遭退回。100年10月│││││不依規定繳費│1G0000000號│││19日刊登行政院公報辦理│││││││││公示送達,100年11月8日│││││││││生效,完成公示送達。││││││││││├──┼────────┼──────┼───────┼────────┼────────┼───────────┼───────────┤││││││││││10│99年11月4日12時│忠明南路(中│在道路收費停車│臺中市政府交通局│100年8月5日、│第56條第2項、300元│因查無此人而於100年8月│││11分│港路-公益路)│處所停車經催繳│府交停字第│60-1G0000000號││10日遭退回。100年9月16│││││不依規定繳費│1G0000000號│││日刊登行政院公報辦理公│││││││││示送達,000年00月0日生│││││││││效,完成公示送達。│├──┼────────┼──────┼───────┼────────┼────────┼───────────┼───────────┤││││││││││11│99年10月28日10時│太原停車場│在道路收費停車│臺中市政府交通局│100年8月5日、│第56條第2項、300元│因查無此人而於100年8月│││46分││處所停車經催繳│府交停字第│60-1G0000000號││10日遭退回。100年9月16│││││不依規定繳費│1G0000000號│││日刊登行政院公報辦理公│││││││││示送達,000年00月0日生│││││││││效,完成公示送達。││││││││││├──┼────────┼──────┼───────┼────────┼────────┼───────────┼───────────┤││││││││││12│99年10月20日10時│忠明南路(中│在道路收費停車│臺中市政府交通局│100年8月5日、│第56條第2項、300元│因查無此人而於100年8月│││22分│港路-公益路)│處所停車經催繳│府交停字第│60-1G0000000號││10日遭退回。100年9月16│││││不依規定繳費│1G0000000號│││日刊登行政院公報辦理公│││││││││示送達,000年00月0日生│││││││││效,完成公示送達。││││││││││├──┼────────┼──────┼───────┼────────┼────────┼───────────┼───────────┤││││││││││13│99年10月15日17時│三民路(崇德│在道路收費停車│臺中市政府交通局│100年8月5日、│第56條第2項、300元│因查無此人而於100年8月│││5分│路-太平路)│處所停車經催繳│府交停字第│60-1G0000000號││12日遭退回。100年9月16│││││不依規定繳費│1G0000000號│││日刊登行政院公報辦理公│││││││││示送達,000年00月0日生│││││││││效,完成公示送達。││││││││││├──┼────────┼──────┼───────┼────────┼────────┼───────────┼───────────┤││││││││││14│99年10月13日12時│華美西街(台│在道路收費停車│臺中市政府交通局│100年8月5日、│第56條第2項、300元│因查無此人而於100年8月│││50分│中港路-公益│處所停車經催繳│府交停字第│60-1G0000000號││12日遭退回。100年9月16││││路)│不依規定繳費│1G0000000號│││日刊登行政院公報辦理公│││││││││示送達,000年00月0日生│││││││││效,完成公示送達。││││││││││├──┼────────┼──────┼───────┼────────┼────────┼───────────┼───────────┤││││││││││15│99年10月12日13時│忠明南路(中│在道路收費停車│臺中市政府交通局│100年8月5日、│第56條第2項、300元│因查無此人而於100年8月│││24分│港路-公益路)│處所停車經催繳│府交停字第│60-1G0000000號││12日遭退回。100年9月16│││││不依規定繳費│1G0000000號│││日刊登行政院公報辦理公│││││││││示送達,000年00月0日生│││││││││效,完成公示送達。││││││││││├──┼────────┼──────┼───────┼────────┼────────┼───────────┼───────────┤││││││││││16│99年10月10日20時│忠明南路(中│在道路收費停車│臺中市政府交通局│100年8月5日、│第56條第2項、300元│因查無此人而於100年8月│││10分│港路-公益路)│處所停車經催繳│府交停字第│60-1G0000000號││12日遭退回。100年9月16│││││不依規定繳費│1G0000000號│││日刊登行政院公報辦理公│││││││││示送達,000年00月0日生│││││││││效,完成公示送達。││││││││││├──┼────────┼──────┼───────┼────────┼────────┼───────────┼───────────┤││││││││││17│99年9月24日10時│健行路(博館│在道路收費停車│臺中市政府交通局│100年8月5日、│第56條第2項、300元│因查無此人而於100年8月│││22分│路-台中港路)│處所停車經催繳│府交停字第│60-1G0000000號││12日遭退回。100年9月16│││││不依規定繳費│1G0000000號│││日刊登行政院公報辦理公│││││││││示送達,000年00月0日生│││││││││效,完成公示送達。││││││││││├──┼────────┼──────┼───────┼────────┼────────┼───────────┼───────────┤││││││││││18│99年9月18日15時│華美西街(中│在道路收費停車│臺中市政府交通局│100年8月5日、│第56條第2項、300元│因查無此人而於100年8月│││12分│港路-公益路)│處所停車經催繳│府交停字第│60-1G0000000號││7日遭退回。100年9月16│││││不依規定繳費│1G0000000號│││日刊登行政院公報辦理公│││││││││示送達,000年00月0日生│││││││││效,完成公示送達。││││││││││├──┼────────┼──────┼───────┼────────┼────────┼───────────┼───────────┤││││││││││19│99年4月4日15時50│中興街(中港│在道路收費停車│臺中市政府│100年3月15日、│第56條第2項、300元│因遷移他處而於100年3月│││分│路-公益路)│處所停車經催繳│府交停字第│60-1G0000000號││21日遭退回。100年5月18│││││不依規定繳費│1G0000000號│││日刊登行政院公報辦理公│││││││││示送達,000年0月0日生│││││││││效,完成公示送達。││││││││││├──┼────────┼──────┼───────┼────────┼────────┼───────────┼───────────┤││││││││││20│99年3月30日15時│逢甲路(福星│在道路收費停車│臺中市政府│99年12月30日、│第56條第2項、300元│因查無此人而於100年1月│││37分│路-青海路)│處所停車經催繳│府交停字第│60-1G0000000號││4日遭退回。100年5月20│││││不依規定繳費│1G0000000號│││日刊登行政院公報辦理公│││││││││示送達,000年0月0日生│││││││││效,完成公示送達。││││││││││├──┼────────┼──────┼───────┼────────┼────────┼───────────┼───────────┤││││││││││21│99年3月29日11時│中港路(五權│在道路收費停車│臺中市政府│99年12月30日、│第56條第2項、300元│因查無此人而於100年1月│││7分│路-民權路)│處所停車經催繳│府交停字第│60-1G0000000號││4日遭退回。100年5月20│││││不依規定繳費│1G0000000號│││日刊登行政院公報辦理公│││││││││示送達,000年0月0日生│││││││││效,完成公示送達。││││││││││└──┴────────┴──────┴───────┴────────┴────────┴───────────┴───────────┘
附表二(即停車費催繳通知單未合法送達部分)┌──┬────────┬──────┬───────┬────────┬────────┬───────────┬────────────┐││││││││││編號│違規時間│違規地點│違規事實│舉發機關及違規單│裁決書日期、字號│舉發違反法條(道路交│停車費催繳通知單送達情形││││││號│(中監違字裁)│通管理處罰條例)、處罰│(均掛號郵寄至受處分人││││││││主文(新臺幣)│當時戶籍地臺中市西區忠│││││││││明里美村路一段39之7號9│││││││││樓)││││││││││├──┼────────┼──────┼───────┼────────┼────────┼───────────┼────────────┤││││││││││1│100年8月14日9時│新生北橋下停│在道路收費停車│臺北市政府交通局│101年2月14日、│第56條第2項、300元│因查無此人而於100年9月8│││25分│車場│處所停車經催繳│北市交停字第│60-1AG717892號││日遭退回。舉發機關即未再│││││不依規定繳費│1AG717892號│││為其他適法之送達程序。│││││││││││││││││││├──┼────────┼──────┼───────┼────────┼────────┼───────────┼────────────┤││││││││││2│100年8月10日7時│新生北橋下停│在道路收費停車│臺北市政府交通局│101年2月14日、│第56條第2項、300元│因遷移他處而於100年9月6│││24分│車場│處所停車經催繳│北市交停字第│60-1AG713550號││日遭退回。舉發機關即未再│││││不依規定繳費│1AG713550號│││為其他適法之送達程序。│├──┼────────┼──────┼───────┼────────┼────────┼───────────┼────────────┤││││││││││3│100年8月9日7時29│新生北橋下停│在道路收費停車│臺北市政府交通局│101年2月14日、│第56條第2項、300元│因遷移他處而於100年9月5│││分│車場│處所停車經催繳│北市交停字第│60-1AG712494號││日遭退回。舉發機關即未再│││││不依規定繳費│1AG712494號│││為其他適法之送達程序。│├──┼────────┼──────┼───────┼────────┼────────┼───────────┼────────────┤││││││││││4│100年7月18日7時│林森北路│在道路收費停車│臺北市政府交通局│101年1月16日、│第56條第2項、300元│因查無此人而於100年8月12│││55分││處所停車經催繳│北市交停字第│60-1AG691130號││日遭退回。舉發機關即未再│││││不依規定繳費│1AG691130號│││為其他適法之送達程序。│││││││││││││││││││└──┴────────┴──────┴───────┴────────┴────────┴───────────┴────────────┘
附表三(即停車費催繳通知單已合法送達部分)┌──┬────────┬───────┬───────┬────────┬────────┬───────────┬─────────────┐││││││││││編號│違規時間│違規地點│違規事實│舉發機關及違規單│裁決書日期、字號│舉發違反法條(道路交│停車費催繳通知單送達情形││││││號│(中監違字裁)│通管理處罰條例)、處罰│(掛號郵寄至受處分人││││││││主文(新臺幣)│當時戶籍地臺中市西區忠│││││││││明里美村路一段39之7號9│││││││││樓)│├──┼────────┼───────┼───────┼────────┼────────┼───────────┼─────────────┤││││││││因查無此人而於100年11月8日││1│100年9月20日15時○○○區○○路○○道路收費停車│新北市政府交通局│101年4月17日、│第56條第2項、300元│遭退回。100年12月9日公告辦│││6分││處所停車經催繳│北交營字第│60-1CL000244號││理公示送達,100年12月29日│││││不依規定繳費│1CL000244號│││生效,完成公示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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