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聲字第13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33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廖述漢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5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廖述漢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廖述漢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95年度上重更㈠字第2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5年,並經最高法院以95年度台上字第5581號判決確定;於96年2月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
4年10月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
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4年10月2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
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0月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明富
法官李政庭法官孫啟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10月8日
書記官熊惠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