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簡字第58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簡字第58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8年度簡字第582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之5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字第249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妨害公務執行罪,處拘役 伍拾玖日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自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8年3月11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林欣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鄭佩玉中華民國98年3月1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35條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使公務員執行一定之職務或妨害其依法執行一定之職務或使公務員辭職,而施強暴脅迫者,亦同。
犯前二項之罪,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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