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122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8年3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田玉芬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3月11日
書記官劉紀君附表:
(一)提供任職華菱企業社近2個月薪資單或薪資條。
(二)提供 潘水秀曾三枝 、曾 陳金枝 95年、96年所得清單及財產清單。
(三)說明潘水秀目前是否有工作收入?若有,提供97年9月至
98年3月薪資單。
(四)曾三枝、 曾陳金枝 目前應負扶養義務人共幾人。
(五)債務人若已與金融機構協商不成立,則申請債務協商時所提出之清償方案為何?有無提出分期償還之方案?如未提出原因為何?
(六)聲請人陳報薪資為法院扣薪中,請說明申請法院扣薪之債權人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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