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9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9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清償消費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949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樓法定代理人丙○○
、8樓非訟代理人甲○○債務人乙○○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乙○○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聲請人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倘其聲請意旨有不明瞭或不完足之處,法院得命聲請人以書面說明或補充之,逾期未補正或補正未完備時,得以其聲請在程序上不合法裁定駁回,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3款、第121條及第513條第1項規定明之。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乙○○核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下同)98年1月16日通知限期命債權人於7日內補信用卡申請書,惟債權人於98年2月3日所提之陳報狀中,僅提出債務人乙○○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並未補正信用卡申請書,其聲請並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3月11日
司法事務官洪瑞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3月16日
書記官陳金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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