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3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分別於⑴民國92年10月22日及⑵94年1月24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⑴新臺幣(下同)5,210,000元及⑵600,000元,以擔保其及第三人甲○○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抵押權之權利存續期間⑴自92年10月20日至132年10月19日止、⑵自94年1月24日至134年1月23日止,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債務清償日期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之約定,並已辦畢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
㈡、相對人於92年10月28日,向聲請人借款2,000,000元,約定利率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百分之1機動調整,其中借款人負擔之部分,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利率百分之0.75,而差額則由政府補貼;若政府停止補貼時,則按聲請人定儲利率指數加年利率百分之3.15按月計付,並隨聲請人定儲利率指數變動而調整,且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息時,即喪失期限利益,借款視為全部到期,應一次全數清償,而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部分,則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詎相對人於95年8月28日起即未依約清償,迄今尚欠貸款本金1,774,446元及約定之利息、違約金。
㈢、相對人於92年10月28日,向聲請人借款2,340,000元,約定利率自貸放後24個月內,固定按年利率百分之2.5按日計息,第25個月起按聲請人定儲利率指數加百分之2按日計息,並隨聲請人定儲利率指數變動而調整,且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時,即喪失期限利益,借款視為全部到期,應一次全數清償,而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部分,則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詎相對人於95年9月10日起即未依約繳納,迄今尚欠借款本金2,090,157元,以及約定之利息、違約金。
㈣、相對人及第三人甲○○於94年1月25日,共同向聲請人借款500,000元,借款期間自94年1月25日起至99年1月25日止,依定額年金法按期攤還本息,並按聲請人定儲利率指數加百分之1.95按日計息,且隨聲請人定儲利率指數變動而調整,倘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時,即喪失期限利益,借款視為全部到期,應一次全數清償,而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部分,則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詎相對人於95年9月29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借款本金359,789元,以及約定之利息、違約金。
㈤、相對人於94年5月26日,向聲請人借款250,000元,借款期間自94年5月26日起至97年5月26日止,按期攤還本息,並固定依年利率百分之9.99按日計息,且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時,即喪失期限利益,借款視為全部到期,應一次全數清償。詎相對人於95年7月25日起即未依約繳納,迄今尚欠借款161,677元,以及約定之利息、違約金。
㈥、相對人所欠上述款項,依上開約定,均已喪失期限利益,惟經聲請人屢次催討,均未獲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情,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影本各2份、借據、個人信貸申請書暨約定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影本各1份、放款歷史交易查詢影本4份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各項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得於文到10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並已於96年1月15日合法送達,惟迄未見相對人及債務人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月31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彭淑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月31日
書記官張永榮┌─────────────────────────────────────────────────────────────┐│附表(土地):96年度拍字第3號│├──┬──────────────────────────┬─┬────────────┬─────────┬──────┤│編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新竹市││雅溪││341│建│││169.64│全部││└──┴───┴────┴────┴────┴───────┴─┴──┴──┴──────┴─────────┴──────┘┌─────────────────────────────────────────────────────────────────┐│附表(建物)︰96年度拍字第3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單位:平方公尺││││││││├───┬───┬───┬───┬───┬───┼────┬───┬───┤權利│││││││主要建築│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合│主要建│面│面││││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層及│層及│層及│層及│層及││││積││備考││││││材料及│面積│面積│面積│面積│面積││築材料│││││││││││││││││││單│範圍│││││││房屋層數││││││計│及用途│積│位│││├──┼──┼────┼────┼────┼───┼───┼───┼───┼───┼───┼────┼───┼───┼───┼───┤│001│203│新竹市○○○○段│住家用,│一層:│二層;│三層:│││185.66│陽台│33.92│平方公│全部│││││湖路486│341│加強磚造│60.01│82.34│43.31││││││尺││││││巷57弄1││,3層│││││││││││││││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