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聲字第1號
聲請人 黃正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南市兩廣同鄉會間請求確認理事長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113年度訴字第388號),聲請人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6款規定,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俞亦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8日
書記官鄭伊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