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1號

原告 溫鋒森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 賴建樺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9,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4年1月8日

書記官高培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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