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02年度六小字第109號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六小字第109號
原   告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瑞杰揚
訴訟代理人  李佳憲
被   告  洪文秀   藉設雲林縣斗六市鎮○里○○鄰○○路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現金卡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2年10月17
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萬玖仟柒佰伍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九
年十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壹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1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陳定國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斗六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1日
書記官李懿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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