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小字第291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小字第2910號
原   告  簡正茂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溢收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蔣祖青 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3,200
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
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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