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05年度營簡字第35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營簡字第357號
原   告 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祐宗
訴訟代理人  范秀慧
       林麗芬
       吳復興 律師
被   告  李新傳
       李秝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11月8日上午9時26分,在本
院柳營簡易庭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1日
柳營簡易庭法官曾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1日
書記官黃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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