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5年度南司簡調字第8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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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司簡調字第844號
聲 請 人 李冠儀
上列當事人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
,依其情形可以補正者,經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請求分割與他共有人共有之臺南市○
○區○○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惟聲請人於聲
請調解狀雖列出其他共有人為相對人,然因個人資料保護法
無法得知他共有人之全部真實姓名及住所,致本院無從確定
聲請人列載之相對人「公**」等二十一人之姓名、當事人
能力及現應送達之住所地。經本院分別於民國105年8月3日
及同年9月13日發函通知命聲請人分別於文到7日內及10日內
具狀補正系爭土地之第一類土地謄本及全部相對人之最新戶
籍謄本,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該通知並已分別於同年8
月10日及9月20日送達於聲請人指定之送達代收人,有送達
證書兩紙在卷可稽。惟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1日
書記官徐毓羚